超過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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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拘留期限
超過拘留期限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

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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