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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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包含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包含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説,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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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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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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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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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
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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