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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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包括哪些

交通肇事與交通肇事罪,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這二者的本質還是有很大不同的,其中後者儼然已經構成了犯罪,那麼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是比較嚴重的。而現實中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其實主要也就是交通肇事的情形,究竟這些情形包括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二、交通肇事罪怎樣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實中,交通肇事的行為在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就會演變為交通肇事罪,此時對行為人的處罰就不僅限於交通行政方面的,還會包括刑事方面的。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其實也就是比較嚴重的交通肇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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