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繼父母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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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繼父母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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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離婚後,是否仍應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欲歧視。但是,已經形成撫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隨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而解除,《婚姻法》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由生父母撫養。”即,在繼父母離婚後,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再撫養孩子的,可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離婚後繼父母願意負擔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應當允許。此種給付行為不是法定義務,繼父母可以隨時終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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