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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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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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

一、申請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並上報有關材料。

(二)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

2.依法設立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1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驗資證明,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提供有關文件;

3.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簡歷,保安師資格證書複印件,曾就職單位出具的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衞、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户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

4.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有關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主要辦事機構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如場地是租賃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複印件,與北京市保安信息管理系統相鏈接的必要設備證明材料;

5.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6.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等材料:包括業務、勞資、糾察、勤務保障、工會等專門機構設置及相應人員情況材料和企業發展可行性分析、內部管理制度、擬設立保安服務企業的章程、按保安服務行業標準要求為客户提供保安服務的承諾書;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申請設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100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的有效證明文件;

2.出資屬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佔註冊資本總額51%以上的有效證明文件;

3.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的材料,包括人員基本情況、崗位確定等相關材料;

4.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的材料以及通信、

報警設備的材料:包括車輛的合法來源、行駛許可證明覆印件,車輛集中停放場地和後勤保障證明材料,場地屬於租賃的應同時出具租賃合同複印件,能覆蓋業務範圍內的聯網報警所需的通訊、

報警器材和設備及無線電管理部門出具的專用頻道(非民用頻道)使用許可證明;

5.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情況的材料,包括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槍支登記及合法來源證明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槍支彈藥庫證明材料,屬於租賃的應同時出具租賃合同複印件;自設金庫應出具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金庫證明材料,是租賃的應同時出具租賃合同複印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統稱外資保安服務公司),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合同複印件;

2.外方的資信證明和註冊登記文件複印件;

3.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須提供在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無被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原居住地警察機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5

年以上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在華取得的保安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凡要求提交複印件的材料,申請時需攜帶原件備查。

二、受理

(一)受理單位:

申請設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和外資保安服務公司由北京市公安局內部單位保衞局保安和技術防範管理支隊受理;其他設立申請由公司住所地公安分縣局內保大隊(中隊)受理。

(二)受理標準:

1.申請範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負責許可事項受理工作的人員應對申請人申請材料認真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5

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受理的公安分、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屬實,並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北京市公安局內部單位保衞局保安和技術防範管理支隊。

三、審查

(一)審查程序

1.審查:責任人為北京市公安局內部單位保衞局保安和技術防範管理支隊主管民警。崗位職責及權限:

(1)對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和安全技術防範報警監控運營服務的申請,收到受理材料後,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2)根據申報材料審查和實地考察的情況,責任人在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許可審批表》中籤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審核部門。

2.審核:責任人為北京市公安局內部單位保衞局保安和技術防範管理支隊支隊長崗位職責及權限:對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審定部門。

3.審定:責任人為北京市公安局內部單位保衞局內保局主管局長。崗位職責及權限:對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進行審定後簽署審定意見,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二)審查時限時限:對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設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和外資保安服務公司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告知

(一)經對行政許可申請逐級審查後,應作出以下行政許可決定: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應當書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時核發

《保安服務公司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並加蓋市局印章;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不予批准,同時製作《不予批准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加蓋市局印章,載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批准行政許可申請或不予批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由最初受理單位送達。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30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送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辦理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64號令);《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第112號令);《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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