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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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

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二、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1、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這一規定高於《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但符合《公司法》的其他相應規定。因為《公司法》在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出具體規定的同時,又規定需要高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對保險公司規定較高的註冊資本,是為了確保保險公司有相當的資金支持其賠付能力,在出現保險事故時能夠及時理賠,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2、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的貨幣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的貨幣資本這一種形式,目的是保證保險公司理賠的及時性和可靠性。需要説明的是,《保險法》僅要求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部分是實繳貨幣資本,而在最低限額以外,對保險公司有用的非貨幣出資,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也是可以的。

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2億元。《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廣,經營規模大,就需要對其規定更高的註冊資本數額,以確保其償付能力。為此,《保險法》授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和經營規模,作出高於《保險法》關於最低限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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