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定金和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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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定金和訂金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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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的定金和違約金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債權人也依約交付了定金,而當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卻無法依約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債權人能不能既要求債務人雙倍返還定金,又要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呢?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幾條就是規定違約金與定金的條款。在合同生效之後,為了確保雙方當事人能夠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罰則。所謂定金罰則,即一方在締約時向另一方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按約定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按約定履行債務,需要雙倍返還定金。除此之外,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時,需要向對方當事人給付一定的違約金以作賠償。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合同的履行和對違約進行懲罰的的作用,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是用來規範違約行為的,例如當事人約定一方在締約時交納一筆定金,在合同履行後抵作價款。而違約金的存在從一開始就已經明確是用來預防違約行為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既可以單獨訂立定金或者單獨約定違約金,還可以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但是,在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和定金的計算方法是不太一樣的,定金的數額一般是訂立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的;而當事人在締約時可以直接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僅設定一個計算方法,待出現違約行為時再計算出具體數額。再出現違約情況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方式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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