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權利可以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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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權利可以出質
哪些權利可以出質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的規定,以下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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