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合同標的可以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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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質押合同標的可以是哪些

權利質押合同標的可以是哪些

(1)必須是財產權;

(2)必須是可以讓與的財產權;若該權利不能讓與,不僅不能就該權利的變賣價金受償,也不能由質權人取得權利。

(3)必須是不違背質權性質的財產權。質權是動產質權,不動產原則上不能設定質權。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質權設定和生效條件分別為什麼

根據《民法典》,不同的權利質權設定和生效的條件是:

1、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不能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債券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也不能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最後,關於權利質押,質押人和質人必須到相關的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否則質押權不會生效,當權利質押完成後,質押人不能使用質押權力,質押權力歸質人所有。在進行相關法律程序時可以諮詢有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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