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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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根據相關規定,就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做出以下解釋:1、罪體

主體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主體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

行為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行為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至於具體行為,刑法並未明文列舉。因此,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本罪的具體行為。

客體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客體是傳染病菌種、毒種。

結果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結果是造成傳染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這裏的擴散,是指傳染病菌種、毒種離開保藏、實驗、運輸的容器,進入其他範圍,在一定區域內傳播。後果嚴重,是指造成不特定多數的人體、動植物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損傷。

2、罪責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制度。

在整個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分離、引進、培養、試驗以及傳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製品研製開發、生產使用佔據着重要一環。如果疏於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進行規範嚴格科學細緻的管理,一旦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失控,則不但無法實現從事這項工作以防治傳染病的善良願望。反而會變成傳染病發生、傳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釀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公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的惡果,並導致整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失敗。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引進、供應、保藏、攜帶、運輸、實驗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供應、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嚴重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國家在 《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中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實驗、保藏、攜帶、運輸以及用於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的生產、經營作了一般性管理規定;另一方面,國家又制定了防止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專門性管理辦法,如《建立健全醫院內感染管理組織的暫行辦法》、《中國醫學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辦法》,等等。這些規定是防止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制度保障,必須嚴格遵守。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直接違反了上述規定,首先干擾和破壞了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並進而嚴重危害或威脅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應予嚴懲。

本罪的對象是傳染病菌種、毒種。所謂傳染病毒種、菌種,根據《傳染病防治》第16條的規定,分為下列三類:

一類: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類:希氏菌、炭疽菌、麻風桿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寒立克次體;

三類: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桿菌;鈎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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