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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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序是
首次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序是
1、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進行,自受理醫療事故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所需的材料。
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3、具體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鑑定開始後先由患者進行陳述意見和理由,再由醫院進行陳述,然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對雙方進行詢問。必要時,專家還可以現場查看患者病體,進行醫學檢查;。
4、專家鑑定組對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經過合議,根據半數以上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要註明。
5、鑑定結束後,將製作成《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其中鑑定結論包括違法違規事實、因果關係、責任程度、事故等級和對患者的醫療護理建議。另外,為保護專家和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一般不准許旁聽。
6、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再次鑑定的程序同首次鑑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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