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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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或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申請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選取鑑定,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組織醫患雙方在鑑定專家庫內選取具體鑑定人。
4、鑑定
在選取鑑定人後,被選取的鑑定人具體負責鑑定。
5.鑑定聽證會,一般在鑑定過程中,鑑定人都會組織鑑定聽證會聽取各方的陳述意見。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原委託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託人就原委託鑑定事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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