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首次鑑定的標準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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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醫療事故首次鑑定的標準有什麼

對醫療事故首次鑑定的標準有什麼

對醫療事故首次鑑定的標準有根據不同的損害程度,可以評定為不同級別的醫療事故。醫生在診療疾病時,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造成患者出現與治療目的無關的人身損害時,就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方法有哪些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衞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2、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結果分類

①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②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③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④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對醫療事故首次鑑定的標準有一般在醫療事故鑑定當中,會根據損傷程度來判斷醫療事故的程度。當事人也可以到有關衞生行政部門進行申請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並且提交申請書,當中需要詳細寫明申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申請的具體理由和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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