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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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徵收
國家徵收土地使用權會有哪些補償
您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徵收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補償。但是,什麼是被徵收房屋價值,被徵收房屋價值是否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如果給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補償的標準又應當是什麼? 對着這些問題,很多被徵收人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對具體的法律適用一知半解,徵收人也正是利用被徵收人對法律理解不透徹,利用雙方信息不對稱,在現實中以各種理由拒絕或降低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 徵收人最常用的理由是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因為土地取得本身就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本來就是國家免費給你用的,所以國家在收回來的時候也不需要再給你補償。此外,徵收人還會以證照、手續不齊全,土地使用年限不多,最初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很低等各種理由來降低甚至是不予給予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那麼,徵收人的上述種種理由真的合法嗎?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土地,因而應當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 上述條文中所提到應當對土地使用權者進行補償並沒有區分以劃撥取得和出讓取得兩者不同土地獲得方式,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無論是出讓方式取得,還是劃撥方式取得,在國家進行收回的時候均應當給予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補償。 其次,對於房屋價值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這個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十一條也有明確的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也就是説,房屋價值包含地上建築物也就是房屋的價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兩個部分,且這兩部分的價值應當參考同等條件下的市場成交價格,也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為了購置同等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需要支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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