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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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追回損失
挪用資金罪追回損失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是會追繳的,所以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分子坐牢後,還需要歸還挪用資金的且挪用資金判刑不影響民事賠償。

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可見,犯罪人在被判處罰金的同時,如果同時造成被害人損失的,還應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而且,如果犯罪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罰金和被害人的經濟賠償的,我國刑法堅持民事賠償優於刑事處罰的原則,要求犯罪人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先對被害人進行經濟賠償,然後用剩下的財產支付罰金。

如果犯罪分子的財產都不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的,則僅需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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