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發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宅基地發證
如果宅基地建成了,但宅基地不予發證怎麼辦?
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就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含城鎮居民和華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進行確權登記等作出規定,其中明確提出,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准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也就是説,1999年之後城鎮居民使用宅基地的,將不予確權登記。 為了維護農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安全,國家嚴格限制宅基地在非集體經濟成員之間的流動,國家有嚴格的規定要求,城市居民不應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按照法律和登記規則,此行為拿不到合法的產權。“當然,國家現在也正在推進‘三項改革’的試點,包括土地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和宅基地的使用,宅基地下一步怎麼在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或者是能不能在更大範圍之間進行流動,我們正在研究,但是最後也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把它確定下來。”   在目前的情況下,還是要維持農村宅基地必須是集體組織成員內部的一種分配和集體組織成員內部之間的流轉,城裏人特別是工商資本,不能夠到農村進行宅基地的交易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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