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無宅基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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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無宅基地證明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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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宅基地的證明

1.各區、縣人民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許可證、鄉(村)兩級批准建設宅基地的審批文件;

2.各鄉政府或農場頒發的建房許可證(照);

3.各鄉政府批准的《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4.因房屋買賣、繼承、贈予等由區、鄉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文件及契約;

5.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司-法-部門調處土地權屬爭議的決定、判決、裁定、紀要、文件及附圖;

6.土地改革法頒佈實施後,各種土地房產所有證、照(老地契);

7.對無法提供以上權源證件的,由申請人出具宅基地來源説明及具結承諾,村委會及四鄰對出具的證明進行確認,

以上則是無宅基地的證明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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