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請求不明確法官如何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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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請求不明確法官如何釋明
行政訴訟請求不明確法官如何釋明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明確訴訟請求。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特定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單獨或者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補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賠償、補償事項以及數額;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文件名稱或者審查對象;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應當有具體的民事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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