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行政處罰明顯不當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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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體系正在不斷完善,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比如行政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是社會上具有普遍爭議的一個話題,因為這是與作出處罰的人的主觀想法相掛鈎的所以在公平合理程度上會有爭議。那麼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處罰明顯不當如何理解呢?小編就此給大家解答一下。

行政訴訟中行政處罰明顯不當如何理解?

行政訴訟中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的理解

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是指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範圍內作出了非常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不當行為多發生在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定)的行政行為中。因為允許執法有可選擇的幅度和範圍,於是就產生合法但未必合理的問題。具體地説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合理行使以自由裁量權為主要內容的職權,作出了行政行為。行政不當行為是以合法為前提的,沒有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它不會引起懲罰性的行政法律責任,只可能引起補救性行政法律責任;它的法律效力是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不是自行政行為開始就自始全部無效。

行政不當違反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但是在實踐及實際工作中確定衡量行政不當卻比較困難。根據合理性原則,一般認為按以下標準進行衡量,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是有指導或幫助的。

1、正當性標準。即行政行為的作出符合正當的目的、動機。不是動機不純、惡意行政。是以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為出發點的。

2、正義性標準。即行政行為的作出符合正義的要求,並考慮相對人的主觀認錯態度和悔改表現,但不能顯失公正。《產品質量法》第5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情理性標準。即行政行為的作出符合客觀規律、法律價值取向原則,符合公認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社會、道德、生活常理。

4、對等性標準。主要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的處理輕重程度要與該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呈正比。危害程度大的,自然處罰要重;反之,則輕。

按以上標準行政不當可作以下分類:

根據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不同,可以分為:

(1)主體不當。指行政主體選擇了不適當的相對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管理對象,把比較適當的相對人沒有作為管理對象。

(2)時間不當。如行政執法主體對違法行為調查後沒有及時作出行政行為,兩年後相對人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早已消除,行政執法主體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屬於不適當時間實施的行政行為。(3)地點不當。指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所選擇的地點不當。

2、根據自由裁量權的內容不同,可分為:

(1)賦予權利對象、數量不當。如對申請批准生產許可證的五個當事人,作出了批准其中二個申請人的決定,但這兩個人的條件都不如其他三個申請人,這是賦予權利對象不當;政府或者社保部門對居民的低保費本應按月發放,卻不論時間長短,統一發放一個月,屬於賦予權利數量不當。

(2)責令履行義務的對象、數量不當。對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發生的同一類違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對同樣危害大小的相對人,作出不同數量的處罰,就屬於責令履行義務的對象、數量不當。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是否合理一般不作審查。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對行政不當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沒有法律依據。但是行政執法機關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作出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時,必須承擔違法的責任,這是《行政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含規章。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中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這與作出處罰的合理性、公平性息息相關,法律上對於是否公平合理也很難作出判斷,只能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有存在明顯不當的決定,行政執法人員及機關也是必須和承擔責任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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