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4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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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4級待遇
4級工傷退休死亡待遇有哪些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修訂,2011年1月1日以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改為20倍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為17175元,2010年的為19109元,2011年的為21810元。)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3、供養親屬撫卹金


標準為: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


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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