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之訴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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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之訴案由
問一下離婚財產分割之訴案由怎麼定?
你好,你可以參考一下這個離婚財產分割之訴案由: 最高法院發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所有權確認糾紛歸屬在物權糾紛中,屬於第四級案由,將離婚後財產糾紛歸屬在婚姻家庭糾紛之中,屬於第二級案由。可見,所有權確認糾紛與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性質不同的兩類糾紛。 所有權確認糾紛是指針對某一標的物的權利歸屬產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只有當事人之間就某一動產或不動產爭相主張所有權的時候,法院才能對該爭議的動產或不動產權利歸屬加以確認。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而本案中訟爭的房屋屬於李某和陳某共同所有,而非其兒子所有,這一點非常明確,彼此都無疑義。既然雙方不存有物權歸屬爭議,本案當然就不屬於所有權確認糾紛。 離婚後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三種情形:①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沒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隱瞞財產導致還有部分財產沒有分割,離婚後一方要求對財產進行分配而產生的糾紛。②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的糾紛。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本案訴訟因陳某不履行其與李某在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而釀成,符合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第二種情形,屬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本質上可歸屬於合同糾紛。李某應當主要遵循合同法原理來主張權利,但其通過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尋求權利救濟屬於選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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