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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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超期羈押
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哪些類型

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一般來説,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為了案件偵查的需要,就會依法將被逮捕或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關押在特定的場所,以便於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隨時可以要求嫌疑人配合偵查,但是,要注意,羈押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不能超過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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