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公證和他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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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公證和他項
房屋抵押和他項權利的區別是什麼

房屋他項權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典質權、繼續權等權利。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商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 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典價無利息,房屋無房錢。


他項權利專指房屋所有權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對房屋擁有的某種特定權利,主要是典權和抵押權。他項權利的基礎是房屋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的合意行為,但由於他項權利內容中包含着直接支配房屋的物權性質因而他項權利的設定須經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房房管理機關在審核同意後頒發《房屋他項權利證》,交由他項權利人收執。證內除説明房屋的狀態外,着重載明他項權利的內容、期限、當事人的姓名等情況。他項權利人據此行使他項權利,可以對抗他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的任何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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