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非法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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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非法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重婚非法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重婚非法同居的區別是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因此,非法同居不屬於重婚,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二、因一方非法同居能申請離婚

1、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因一方非法同居能申請離婚。

2、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因一方非法同居申請離婚的,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一併提起損害賠償。

當代社會現在對於重婚和非法同居,可能會導致一些混淆,但是兩者實際上是完全不一樣的,這從我們國家的法律的規定當中可以明顯的看出來,比如説重婚罪的話,他是屬於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同居他僅僅是一種在道德上受到譴責的,並不是屬於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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