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是根據什麼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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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是根據什麼收的
民事訴訟費是怎麼收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的規定,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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