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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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的收費標準

民事訴訟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收費一般分為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則按件收費,而涉及到財產的部分則按爭議財產的數額比例收取。

非財產案件的收費則以不同類型的案件進行收費: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數額不超過20萬則不另行收費,超過20萬的按財產0.5%收費;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的,數額不超過5萬元不另行收費,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按1%收取,10萬元以上按0.5%收取;

3、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4、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至100元。

而其他財產案件受理費則按《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涉案財產比例收費。這裏值得一説的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通常是涉及財產爭議的財產案件,按財產案件比例收費,但是沒有財產爭議的,則每件需要交納500至1000元的受理費。

二、當事人交納訴訟費存在經濟困難時如何申請司法救助

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了,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按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這項制度有利於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不至於因交不起訴訟費用而無法獲得司法保護。

如果確因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司法救助的,需要在起訴或者上訴時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確實存在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如勞動報酬)而申請免交、減交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的民政、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公民經濟困難證明。

而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在結案後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負擔除外。也就是説,在案件結案後,原告原先交納的訴訟費會由法院退還或者由被告給付原告,而被告勝訴的則不需要負擔訴訟費用。如果是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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