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什麼是訴訟時效屆滿?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5K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什麼是訴訟時效屆滿?

根據法律的規定什麼是訴訟時效屆滿?

一般在債務關係建立後的三年期限一到時就會導致訴訟時效屆滿,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由於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

二、我國現行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法律效果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依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和第13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現毛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門兒辦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私人利益。因此就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國家無主動干預必要。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依《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對於義務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發佈的(1997)4號批覆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90條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儘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訴訟時效的規定,是為了使得那些建立了債務關係的債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範圍內,就通過司法等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若是在時效過後,再收集案件的相關證據是比較困難的,故此對於那些在時效過後才起訴的主體,已經喪失了案件的勝訴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