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 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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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嗎
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很多種,法律僅僅規定了企業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那麼一般而言不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屬於違法解除”。只要是違法解除都需支付勞動者雙倍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以下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嚴重違規、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
2、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標準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41條)
4、合同到期
除以上情況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外,企業以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都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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