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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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資格是可以依法改變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最高法等部門出台的相關意見,規定父母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者嚴重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民政部門等公權力部門可以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的訴訟。法院對父母的監護人資格進行審查後,可依法撤銷,同時指定相應機構或者其他親屬作為孩子監護人。


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嚴重傷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包括性侵,虐待等,超過6個月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由於吸毒,酗酒等行為,不能行駛監護職責,脅迫,誘騙被監護人乞討,影響其正常生活的,利用被監護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有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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