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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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取保候審擔保人的責任
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定義務刑訴法第56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間,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沒有違反規定、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必須予以逮捕取保候審擔保人的責任有很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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