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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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包括揭發同案犯的其他與本人不相關的犯罪行為),或者較多的一般罪行得到證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證據,從而得以偵破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的,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行為。構成要件如下:
立功的主體僅適用於犯罪者本人,沒有犯罪的人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立功主體。
立功的主觀方面,可以是自願行為,也可以是經教育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
立功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實施了具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符合以下條件: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但必須與本犯罪分子的罪行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
最後,立功的行為與預期的結果要有因果關係。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證據、線索,經公安機關偵查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相一致,並使被檢舉人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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