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區分公司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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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區分公司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成都市高新區分公司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分公司的設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營業場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
5、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6、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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