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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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效力有哪些
債的效力有哪些
債的效力,是指為了實現其內容由法律賦予債之當事人及其他人所的拘束力。債之效力,從它的目的來看,可以認為是為“實現給付或填補給付利益”而發生的效果,廣義上包括債之履行效力和不履行效果,狹義上僅包括債的不履行效果。債的效力最重要者為給付的強制執行與利益的損害賠償。強制執行除以物的交付為標的之外就是命令債務人為金錢給付,而且損害賠償也多以金錢填補,所以民法債之效力結局歸於金錢之給付。
1、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所謂債的對內效力是指債之關係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具有的 拘束力。債的對內效力又可以分為積極效力和消極效力。所謂債的積極效力是指債之關係對於債權人的效力,也即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所謂債的消極效力是指債之關係對於債務人的效力,即債務人為了滿足債權而應負有的義務。所謂對外效力是指債之關係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2、債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債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類型之債均具有的共同效力。債的特殊效力是指僅某些類型之債所具有的效力,如雙務合同之債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等即是。

法律依據:
債的效力又稱“債的法律效力”。基於債的關係而發生的 法律上的拘束力。 債的關係一經成立,債務人就有義務應債權人的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因債的履行或不履行而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債的效力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方面,前者指債權人和債務人相互間的拘束力;後者是對當事人以外的人的拘束力。又可分為普通效力和特別效力。普通效力又稱一般效力,即 各種債都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債因履行而實現,債務人的義務隨之消滅;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的責任因此而減輕;請求強制執行;損害賠償;債權人有代位權;債權人有撤銷權等。特別效力又稱特殊效力,即不同的債所特有的效力,包括:完全的不返還或加倍返還;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同時履行的抗辯或拒絕先為給付;相對人免除或減少對待給付;請求權讓與的抗辯;減少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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