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可以撤銷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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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以撤銷遺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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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並因而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所以第三人可以通過自己申請和法院依職權通知兩種途徑參加到他人已在進行的行政訴訟中來。

一般來説主要由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相關人以及第三人這三大類組成,但是和一般的民事訴訟不同的是,行政訴訟的被告一方一般都是國家機關,所以在進行訴訟的時候還是有比較多的注意點的,而且在行政訴訟當中還存在共同訴訟人,這與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基本上是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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