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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樣認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一、交通肇事罪怎樣認定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的性質,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是要闡述的重點,下面,筆者想重點談談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的問題。(一)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着重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因而不能認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為人有無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後果。行為人必須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後果,且對該後果負責的條件下,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既沒有違法交通管理法規,主觀上也不具有過失,則應當屬於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二)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其他幾種罪的界限。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區別開來。區別的要點在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顯然為故意犯罪。發生交通事故後,以下兩種情況歷來是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論處的。一是肇事後,為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傷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後明知被害人被拖掛在車下,為逃逸而不顧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傷殘、死亡的。2、交通肇事罪同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且必須造成嚴重後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是故意,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3、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發生於交通運輸過程中,與交通工具相聯繫;後者發生與日常生活中,過失致他人重傷、死亡。4、交通肇事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區別的要點在於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於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求為特殊主體。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是:前罪有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法定要求,而後罪沒有違規的法定要求。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二)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一人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重傷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輕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個月;(三)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1)死亡二人;(2)重傷五人;(3)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二)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三)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六人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一)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二)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三)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緻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逃逸緻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後果,對其他後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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