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土地和徵收土地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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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土地和徵收土地有何區別
徵用土地和徵收土地有何區別
【問題解析】
(一)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
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
在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後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徵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徵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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