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和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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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和收回土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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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徵收、收回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標準: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字〔2015〕286號文件公佈的徵地綜合區片地價標準執行。本批次徵收區域在Ⅰ區片內,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分別為5.6萬元/畝,按照上述標準,依據《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確定的現狀地類,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總額813.1116萬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標準:本次徵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種類和數量,詳見《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補償標準按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徵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臨政辦發〔2015〕29號)的規定執行。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總額為8.8200萬元。

青苗補償費總額為14.269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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