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亮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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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亮點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亮點有哪些
一、離婚損害賠償增加了兜底條款
婚姻關係中,存在很多導致離婚的過錯,例如婚外情、婚外生子等,這些行為對於無過錯配偶一方無疑都會產生極大心理傷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充分保護了無過錯配偶方的權利,也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間衝動離婚、輕率離婚,有利於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對待婚姻,謹慎行使權利,同時對保護家庭關係、維護家庭穩定也起到重要的緩衝作用。
三、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
按照廢除的法律,有可能碰到多次起訴離婚都被駁回的情況,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二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四、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五、引導家庭文明建設
相對於現行的《民法典》這條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家庭倫理道德的引導規範,有利於鼓勵人們對於優良家風的培養和社會整體風氣的提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六、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七、離婚案件中二週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民法典》將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八、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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