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借名買房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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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借名買房合同的有效性
如何認定借名買房合同的有效性
借名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按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目前來説,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借名買房。但是,借名合同是否有效並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1、如果所購買房屋為商業性的,那麼借名買房合同一般有效。比如,《北京高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據此,在北京市,司法實踐中對於一般的商品房借名買房行為,認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為了遵守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2、如果所購房屋為經濟適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那麼借名買房合同可能就無效。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羣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於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羣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有些的判決中,會認定借名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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