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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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的效力

借名買房的效力

借名買房的效力

---杜凱律師

【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指自限購政策施行之後,部分有購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購房資格,即使能籤買賣合同,也無法在房地產中心進行交易過户。在此情況下,個別購房者採用了"借名買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

法律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規定“實際買受人為規避房地產調控政策,以他人名義與出賣人訂立合同並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後,以其系實際買受人為由,請求確認其為房屋產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京高法發[2014]489號)第十條:“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

【杜凱律師分析】

根據現如今的購房限購政策,買房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借名買房的真實情況是買房人不具備買房條件,否則不會借名。

那麼這種借名就違反了房屋購買的政策及法律規定,是一種想以合法形式達到所謂的購買目的的行為,這種行為因違反相關規定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可能性很大。如果這種行為的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內容,沒有任何糾紛,法律也不會直接認定其無效,但是如果要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房屋是不動產,所以實際購房人僅僅享有合同權利,要得到房屋的所有權就很難,風險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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