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付徵地補償款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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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付徵地補償款請示
撥付徵地補償款請示應該怎麼樣,需要注意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與補償安置條例》第六條 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應當先行支付徵地補償費和安置被徵地農民,補償款在規定期限內未給付到位的,安置不落實的,社會保障費沒有安排的,不得強行佔用擬徵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徵收或者徵用土地。 第七條 徵地補償費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補償費,果樹花卉補償,房屋補償費,殘地補償,遷移補償,經營損失補償,租賃權損失補償,承包人利益、土地使用人及其他相鄰人權利受損補償。 公共利益徵收或者徵用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法律制定。非公益性徵收土地的,按土地的市場價值由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協商補償,並應支付殘地補償,遷移補償,鄰接地損失補償,重值房差價補償。 經過批准徵收或者徵用基本農田的按法定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徵收或者徵用租賃土地的按租賃協議補償未到期的利益。 徵收農民宅基地的,必須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例,落實過渡性保障住房。 第八條 嚴格遵守徵地補償費應當主要用於被徵地權利人的原則,用於被徵地人的補償費用不得低於徵地補償費用的75%。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剋扣,提取,截留,拖欠,貪污,挪用,私分徵地補償款。 第九條 補償費的支付期限,實行政府定價的應當在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60天內支付到位,在未經批准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實行協議補償的應在補償合同生效60天內,按本條例規定和補償合同項目,金額支付到位,逾期30天的不得批准徵地,已批准的應當由批准機關收回批准文件。 以上還是可以的話撥付徵地補償款請示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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