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應支付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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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的提高農村徵地補償標準,維護好農民的權益不因政府徵地而受損失是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核心所在。實質上從徵收的土地的預審開始,各地政府就應該把徵地補償標準按照實際情況確立動態調整機制的。不僅如此,農村還有一部分村民不理解的問題是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應支付給誰?

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應支付給誰?

一、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應支付給誰?

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以上補償費用中,

1、土地補償費是針對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村民小組,隊),因為土地為集體所有,針對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自然是集體受償。

2、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這部分補償就全部補償給土地使用者或叫承包人,用於對被徵地人失去土地(即生產資料)的安置費用,如果全部土地被徵用也可由徵地單位組織安排工作,安置費就不予補償;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這部分全額補償給所有人,比如地上的莊稼或果樹等,均補償給所有者(説白了就是誰種的給誰)。

二、徵地補償款發放流程是怎麼樣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徵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三、徵地補償款的計算方法

國家建設依法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徵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①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②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③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⑤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 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一般徵收的土地和地上附作物是睡的,不上款就應該給誰的,農村哪些還沒有被使用的土地就被政府徵收了的,徵地補償款實際上就是屬於集體共有的,這和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一致的,一般屬於農户直接所得的,都是把補償款一次性的交到户主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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