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概念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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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概念和特徵
保險的概念和特徵
一、保險的概念和特徵
(一)保險的概念
保險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分。保險法上所稱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保險的基本含義是指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於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或對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或疾病等給予保險金的行為。我國保險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保險的要素
保險的要素是指保險得以成立的基本條件。它包括以下三個條件:
1.危險的存在。“無危險則無保險”是保險理論中的信條。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於應付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發生。所以,危險的存在是構成保險的第一要件。當然,並非所有的危險都屬於保險的範圍之內,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危險,保險人才予以承保。這種危險通常稱為“承保危險”或“可保危險”。
2.多數人蔘加保險。即所謂的眾人協力,它強調保險是多數人在經濟上的互助共濟關係,由眾多的社會成員參加保險,通過繳納保險費以積聚鉅額的保險基金,當少數成員因遭受危險導致損失時給予其足額、及時的補償。基於眾人協力這二條件,參加保險的人越多,每個人的負擔就越小,危險的分散就越廣泛,保險基金就越穩定,從而參加保險者的損失補償就越有保障。
3.補償或給付。即所謂的損失填補,也就是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保險不可能也不能消滅危險,保險的功能在於使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為代價,在未來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保險人對事故損失進行補償或給付約定數額的金錢。保險的功能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有着明顯的區別,由於財產保險的標的是可以用金錢衡量其價值的,因此保險人對損失按照填補損失的賠償原則進行補償;而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和壽命,是無法以金錢衡量其價值的,因此保險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受益人一定數額的金錢。
(三)保險的特徵
保險的特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的互助性。保險是多數人在互助共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聚積多數人的力量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的保障措施。保險的核心在於,多數投保人通過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建立保險基金,對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失的被保險人進行補償。因此,互助共濟是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
2.保險的補償性。保險是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為代價,在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對事故損失給予補償的一種制度。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保險的補償性表現不盡相同,前者就是對損失按照賠償原則進行經濟補償,後者則是按約定金額進行給付。
3.保險的射幸性。也稱為保險的損益性。在保險中,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則是不確定的,取決於不確定的危險是否發生。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只收取保險費,而無保險責任。這就是保險的射幸性。
4.保險的自願性。也稱為保險的契約性,它是指保險需通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而發生,而保險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以合同自由為最高原則,保險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
5.保險的儲蓄性。這主要體現在人身保險中。人身保險的特徵之一是將現實收入的一部分通過保險的方式進行儲存,以備急需時或年老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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