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的法律特徵和它的概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提單的概念、法律特徵和性質:

提單的法律特徵和它的概念

1.提單的概念

根據《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2.提單的法律特徵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乃至整個國際貿易中的核心單據,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徵:

(1)提單具有收據作用,是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的證據。作為收據的提單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託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證據證明提單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但在託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單是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以其他證據推翻提單的記載。

(2)提單是運輸合同的書面證明。作為合同證明的提單,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託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舉證證明實際運輸合同與提單記載不一致。但當提單轉讓到託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運人與第三方的權利、義務就只能依據提單的記載確定。

(3)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提單一旦簽發,承運人就只能對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而且對在途貨物的處分權也轉而由提單持有人行使。

3.提單的性質

提單是有價證券。作為有價證券,提單既是物權證券又是債權證券,同時它還是要式證券、流通證券、設權證券和繳還證券。

4.根據提單的效力,可分為:

①正本提單:在法律上和商業上都是公認有效的單證。

②副本提單:僅作為工作上參考之用的提單。

總的來説,提單在對外貿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提單是最終單據,是作為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交易憑證,在法律中是非常有效力的證明,持有提單就可以讓承運人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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