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障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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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保障辯護權
如何保障律師辯護權

1、完善律師參與權,將律師辯護延伸至偵查程序。

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託辯護律師,並賦予律師在部分偵查行為中的在場權。

2、完善律師調查取證權。

(1)規定律師從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調查取證,同時取消辯護律師向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要徵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檢察院、法院的同意。

(2)建立律師調查令、證人出庭令制度。

3、完善律師的閲卷權。

規定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即可在檢察機關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卷宗。同時引入程序性救濟機制,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妨礙辯護律師閲卷的情形,規定律師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法院申請,由上級機關責令下級機關保障律師閲卷權。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建立公益律師制度,國家組建一支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師隊伍,由財政給予經費保障,以保證隊伍的穩定發展。

(2)對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設定一定的條件,如規定有一定年限從業經驗的律師方可擔任指定辯護律師。

(3)建立對法律援助律師的考核及獎懲制度,對錶現優秀的律師給予獎勵,對不積極履行職責的律師設置一定的懲罰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審查起訴時,就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律師一般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充當的是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角色,可以在法庭上對被控告追究的犯罪,從事實、證據、法律等方面進行申辯,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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