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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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機關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檢察機關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聽取辯護人尤其是辯護律師的意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要求,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辯護人行使辯護權、提高公訴水平、推進公正執法、維護公平正義有着重要意義。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擔負着代表國家依法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提起公訴、懲罰犯罪分子的重要職責。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人,承擔着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以減輕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的任務。二者在參與刑事訴訟中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各自的法定職能,以追求案件的公正處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做到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辯護權,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加強對檢察工作的外部監督,制約檢察官的公權力,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嚴格執法的重要體現。

二、審查起訴階段聽取律師意見重點審查什麼?

檢察院建立告知制度,向閲卷的辯護律師發放“建議書面出具辯護意見通知書”,建議辯護律師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對於律師不能及時出具書面辯護意見的,通過製作筆錄或填制《聽取律師意見登記表》方式,記錄辯護意見。

同時,該院規範審查論證機制,承辦人可通過向偵查機關核實、調取證據以及自行核查等方式,對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進行審查,重點審查辯護意見中提出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定性爭議是否客觀、合理,量刑意見是否妥當,並將審查情況、是否採納律師意見及理由等在《審查報告》專門予以分析説明。

此外,該院建立及時答覆機制,對審查後的辯護意見,及時採取書面形式答覆,告知是否採納辯護意見、未採納的依據或理由,做好溝通交流、釋法説理工作,保障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並建立隨案移送制度。

三、在案件中律師的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關規定,刑事律師在簡易程序中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幫助:

(1)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自訴案件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均應向委託人闡明關於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對於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轉為普通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後,辯護律師可以出示相關證據,並發表辯護意見。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出庭時,辯護律師可以與公訴人互相質證,申請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法庭許可以互相進行辯論。

(4)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案件,自訴人的代理律師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可以依法陳述,舉證質證,發表代理、辯護意見,互進行辯論。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情形時,辯護律師應建議法庭中止審理,轉為普通程序: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公訴案件被告人應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辯護律師準備作無罪辯護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適宜簡易程序審理的。

被告已認罪的簡易程序中律師任然有很大的作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聘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我國現在也確實是處於法治建設的初級階段,依法治國之路還是任重道遠的。法律上雖然也強制性的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必須要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檢察機關有可能都不會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特別是刑事案件,整個過程中,辯護人是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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