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承包農業土地的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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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承包農業土地的補貼政策
農業承包土地補貼政策
隨着城市化、農業現代化需求,一些矛盾逐漸顯現。例如關於進城農民是否交回承包地,我國現對於關於農業承包土地補貼政策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詳細説明一下2018年最新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解讀。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有什麼意義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這次土地確權以影像為主建立數據庫,實現電腦信息化管理,能徹底解決原來土地承包檔案缺失,承包地塊空間位置不明、四至界線不清、地塊面積不準的問題。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僅能明確承包權限,消除爭議糾紛,用承包經營權證抵壓貸款,還可以消除農户土地流轉的後顧之憂。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如何確

農村土地確權是以二輪土地承包為基礎,確定承包地塊空間位置,弄清四至界線和麪積大小,消除土地糾紛。由縣農業局聘請專業測繪公司以村組為單位進行,縣、鄉、村三級共同配合,分入户權屬調查、測量地塊成圖、結果公示審核、籤合同建帳簿、發證建數據庫、資料整理歸檔幾個主要步驟完成。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何時確農户應如何配合

土地確權主要工作從2016年8月到2016年8月完成。已經基本完成入户調查與資料收集,目前正在開展上山指認地界階段。廣大農民朋友們請保持手機暢通,聽村幹部通知,要認真配合,不害怕麻煩;實事求是,不虛報地塊;認真核對,看兩輪公示,確保登記真實準確(本次延誤登記的農户短期內不再安排補充登記)。

四、林地如何確權

按國家退耕還林政策造林並已取得林權證的不再進行登記,農户自己在承包地上栽植棗樹、核桃樹、蘋果樹等樹木的仍要進行登記。

五、進城落户農民如何登記

整户進城落户,遷入設區市的,不再進行確權登記,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整户遷入小城鎮或部分家庭成員遷入市區市的,根據農户意願進行登記。

六、規劃整理的土地如何登記

根據土地整理前各農户的地塊信息,合理確定相關農户的承包地塊,然後按重新確定後的地塊進行登記。

七、農户開墾集體荒地形成的耕地如何登記

農户開墾的集體荒地,不屬於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本次都不予確權登記,是否收回由村組集體決定。對集體允許農户經營的,按其它方式承包管理,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明確承包期限和承包金額。

八、同一村組農户轉讓、轉包、互換的土地如何登記

上述三種土地流轉方式流轉的土地,流轉雙方沒有糾紛的,均按現佔有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鼓勵同一村組農户進行承包地塊互換,將分散的小地塊能過互換形成集中的大地塊進行進行登記,既利於農户規模種植,又利於對外有償流轉。

九、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徵收後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十、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範圍途徑

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併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於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户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户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閒置,國家可能採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徵税!超過標準、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徵税!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户一宅。而對於那些在城鎮落户的農民,他們村裏的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河南省近日已經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承包的土地被國家佔用,應得到怎樣的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以上就是2018年最新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解讀,希望對廣大的農民羣眾有所幫助。總而言之,就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而且農村土地確權可以保障農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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