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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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3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未成年人是指年齡尚未達到十八週歲的幼兒、兒童、青少年;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