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收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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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收養的人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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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收養的人有哪些哪些人能被收養

·棄嬰或者父母雙亡的,那麼就可以被一些符合收養人條件的人或家庭進行收養。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法律對可以被收養人的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我們就一起在下文中看看究竟可以被收養的人有哪些吧。一、可以被收養的人有哪些《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我國實行限制送養的原則,在通常情況下,下列三種兒童可以被他人收養:1、喪失父母的不滿14週歲的孤兒。何謂孤兒,詞典上有兩種解釋。一謂死了父親的兒童,如孤兒寡母一詞。二謂父母雙亡的兒童。為了避免歧義,收養法寫明孤兒指喪失父母的兒童。孤兒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養,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温暖。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其他兒童。棄嬰指被遺棄的嬰兒。棄嬰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養。棄嬰長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稱其為嬰兒,該未成年人即歸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兒童之列。對於走失的兒童,經過相當時間確實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稱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棄嬰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亦可被他人收養。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不滿14週歲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確實無力撫養自己的不滿14週歲的子女,該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有特殊困難與無力撫養是因果關係。因有特殊困難而引起無力撫養則可送養子女。雖有特殊困難但有能力撫養,仍不能送養子女。“特殊困難”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長刑,子女多生活困難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可以將子女送養。二、哪些人可以收養子女收養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對收養條件和程序作了規定。《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收養人必須無子女(華僑收養二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公民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在此限)。2、收養人必須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撫養、教育能力包括收養人必須無疾病(嚴重的傳染病或精神病),並有可靠的經濟收入。3、收養人必須年滿五週歲(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繼父母收養子女不在此限)。4、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繼父母收養子女不在此限)。如果是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相差的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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