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成為被收養人 - 收養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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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也就是我們説的孤兒、棄嬰等等,但並不是説只要是孤兒、棄嬰就能成為被收養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本站小編整理了能夠成為被收養人的範圍,接下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哪些人可以成為被收養人,收養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被收養人

被收養是指因各種原因失去親生父母或被親生父母遺棄的或因生父母無撫養能力的嬰幼兒童,被有條件滿足其健康成長的需要和教育能力的人收為養子女。《收養法》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可以被人收養為養子女: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不滿十四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獨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於有撫養能力的人的撫養才能正常健康成長。不滿十四周歲,年齡尚幼,易於消除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親情,與收養人建立較為穩定的擬製血親關係。

(二)無父母的孤兒

孤兒,是指沒有親生父母的兒童,由其他個人或單位擔負監護責任的人。孤兒,因缺少父愛、母愛而不能健康成長,不可能接受正常的教育,為使這類兒童有一個温暖幸福的家,滿足其健康成長的需要,准許符合收養條件的人予以收養。

(三)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多是因親生父母的主觀故意丟失的,其行為是違法的,應受到社會輿論的遣責和法律的懲罰,但棄嬰、棄童則是受害人,如無人收養,肯定會危及生命,對這類嬰兒、兒童,除社會福利機構予以收養外,鼓勵有收養條件的人收養,且不受收養人有子女的限制。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不滿十四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和兒童,是身體健康發育的致關重要的年齡,在成長髮育過程中,如不能滿足其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將會導致兒童發育異常,無撫養能力的生父母,由於自身經濟、身體能力等原因,不能滿足其正常發育的需要,如親生父母主動或同意送養,有收養能力的人也可以收為養子女。

另外,《收養法》第七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或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嬰、幼兒童年齡相差四十週歲的限制。

二、收養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收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即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雙方當事人關於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願望和真實意願的。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收養關係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二)《收養法》對收養關係規定的條件是:

1、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2、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3、被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4、履行法定手續(以上四條參照前述)。

一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哪些人是可以成為被收養的吧,與此同時收養人也是要滿足一些條件的,否則的話就沒有資格收養他人。更多收養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專業律師會幫助你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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